協同城市房屋拆遷?燃氣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 2020-03-12 12:00:00
- 宋煒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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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起因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需要燃氣公司拆除燃氣設施時,住戶大多數已不在原址居住,也不再使用燃氣設施,這就導致燃氣公司無法面對面的與住戶就拆除事項以及氣費結算等善后事宜達成一致,或者說獲得用戶的拆除授權。而用戶作為燃氣設施產權人或供用氣合同一方當事人,給予這一授權又是必須的,怎么辦?
這時候,燃氣公司只能與拆遷(征收)實施單位就相關事項簽訂協議,當然簽訂協議是在默認拆遷實施單位獲得授權的基礎上。然而,現實中房屋拆遷是個矛盾頻發且沖突尖銳的領域,住戶往往和拆遷實施單位成為對立的雙方,這時候,燃氣公司進行停氣、拆除就可能卷入矛盾,成為“躺槍”者。
具體問題
1、有部分“釘子戶”堅決不同意拆除,同時拆遷實施單位又會以政府名義頻繁催促燃氣公司盡快拆除,如此燃氣公司左右為難。
2、無人阻擋情況下,燃氣公司進行了拆除,事后,原住戶以未經其授權為由,追索燃氣公司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就持續供氣義務而言),而事實上,燃氣公司確實未獲得必須之授權。
3、氣費結算問題。實際操作中,拆遷實施單位為盡快完成拆遷任務,會自行承擔未結算氣費。后付費方式沒有問題,但是預付費方式就有麻煩。通常操作中,燃氣公司會逐戶抄表,將累加的未消費預存氣費與欠費(長通表產生)計算“總賬”,然后由拆遷實施單位與燃氣公司統一結算,并同時約定“退費”與“催繳氣費”由拆遷實施單位在其簽訂拆遷補充協議時與住戶一并處理。然而,前述與拆遷實施單位的的約定實為“掩耳盜鈴”之舉,拆遷實施單位根本顧不上燃氣結算這些事情。其后果就是事后有用戶會持購氣憑據以及他們掌握的用氣數據,要求燃氣公司退費。
應對建議
問題1、只要還有住戶居住,燃氣公司就不能停氣。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實踐經驗證明,當有關政府向燃氣公司施壓要求強行停氣、拆除時,燃氣公司提供了前述法律依據后,一般就不會再被催促了。
問題2、在確定拆除安全情況下,拆除事項由拆遷實施單位承擔,燃氣公司負責監護,之前的停氣是在拆除確定發生情況下,維護用氣安全之舉。
問題3、拆除完成后,如果有住戶持相關憑證前來退費,在和燃氣公司抄錄數據(拆遷實施單位見證)核對后,應立即給予退還,切不要再將其推諉至拆遷實施單位。理由是:燃氣公司與拆遷實施單位簽訂的協議對住戶不發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這一條中“第三人的原因”(這里是拆遷實施單位的拆遷行為)沒有限定為合法原因還是違法原因,因此無論何種原因,燃氣公司沒有履行持續供氣義務,則大概率的構成違約,此時僅僅要求退費,已屬非常合理之要求。這里說明一下筆者對供用氣雙方形成合同關系的觀點,筆者認為,燃氣公司無論是否與用戶簽訂合同,只要開始供氣,雙方合同關系即成立。行業專屬法律的規定、技術規范、政府定價、服務導則、用戶檔案等等,實際上已確定了供用氣合同所有的必備條款,雙方間已具備書面形式合同的條件,同時雙方的行為也對合同關系進行了事實確認,因此形成合同關系無疑。
結語
實踐中,包括前述問題在內,房屋拆遷會給燃氣公司增加很多工作量及安全風險,比如拆除前的監護、集中抄表等等。但是想收益就需要付出,畢竟拆除重建的房屋又會給我們帶來新的商機。
沱東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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